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債權人 盧麗珠 債務人開宜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羅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由債務人開宜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並由案外人銘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以清償其對債權人之借貸債務),詎屆期經提示付款,竟遭退票而未獲兌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11月23日│925,000元│100年11月23日│AY0000000│├─┼───────────┼───────────┼───────────┼───────────┤│2│100年11月30日│415,000元│100年11月30日│AY0000000│├─┼───────────┼───────────┼───────────┼───────────┤│3│100年12月13日│432,000元│100年12月13日│AY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