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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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被告 李俊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二年度易緝字第二八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104年4月15日」之記載,更正為「103年4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內所記載民國「104年4月15日」,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103年4月15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王惟琪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