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74號原告震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祖淼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被告 王祖雄
鄒璟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潘英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之土地標示為坐落「中和市○○段二八張小段(即…)」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和市○○段○○○○段○○○地號(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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