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96號原告 卓聖通 被告 林文娟
林展進 林展川 林展成 林靜娟 林彤瑜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貞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區○○段○○段二九○、二九○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區○○段○○段
二九一、二九一之一」。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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