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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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94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告 許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