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1號抗告人 陳昱元 相對人 謝雨真
劉定安 王敏東 李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6年6月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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