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聲請人 楊玉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來重間 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部分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自民國62年7月7日起至82年7月6日止,每月8,000元計算)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48萬元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計算,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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