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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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須詳載所有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例如代墊之扶養費)。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前夫 游孟錠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本人、3名未成年子女、游孟錠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在職證明書及106年1至5月之薪資證明、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領有多項補助,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每筆款項係為補助何人?
八、聲請人漁保繳費證明。
九、聲請人居住地址105年11月至106年4月之水電費繳費證明(聲請人目前所提供之106年4月電費繳費通知單地址為合界村46-1號2樓,請提供正確居住地址之水電費繳費證明),並陳報同住者為何人。
十、未成年子女游○○目前是否復學,或已就業?若已就業,薪資為何?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德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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