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94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告 許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
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憑;而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則在國道3號南向76公里關西服務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