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6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楊佩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