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請人 陳國播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尚成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尚成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聲請人擬就公司之財產提起訴訟,因訴訟結果恐影響財務之變動,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展延至102年11月2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