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家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家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家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江家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以101年度簡字第36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8月1日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
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簡字第82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2年1月19日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3月19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9日以101年度簡字第76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4月23日確定,上開經判處確定之有期徒刑5月、6月、6月,後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已於101年11月3日入監執行上開刑罰,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4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9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3年3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