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47號原告 李歐龍 被告 廖心綺 選任辯護人 宋正一 律師上列被告廖心綺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0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