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上訴人 戴雅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鈺淇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