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榮輝選任辯護人林帥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榮輝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程榮輝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加重強盜罪嫌重大,復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再衡諸被告犯罪情節非輕,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3年2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告供述及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居強盜罪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為警拘提到案前,有丟棄、藏匿案發當時其所穿著之衣物及藏放其所攜帶之水果刀之舉,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再衡酌被告所涉犯者,係攜帶兇器、侵入住居強盜犯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犯罪情節非輕,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其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