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0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良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2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