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林甘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小玉 關係人 劉文英
顏傳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林甘(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收養林小玉(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