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MichaelD.
MelissaS.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郭亮伶
3 鄭聰銘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許靜涵
3法定代理人 許育瑋
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MichaelDeanKerby(男,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三十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MelissaSueKerby(女,民國六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起共同收養許靜涵(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即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