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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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聲請人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季進 相對人 王漢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40,6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2,7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鑑定費70,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33,704元附表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單位:新臺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1王漢中8分之233,426元33,426元2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8分之6100,278元本件聲請人說明: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確定。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33,704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