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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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世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院欄誤載為「新竹地院」,應更正為「臺灣高院」),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7日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63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63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6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2日112年5月12日112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13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13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13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32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32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2日112年8月22日112年8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8日112年9月28日112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5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5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5號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