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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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司選任辯護人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陳郁婷律師王介文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育司委任陳郁婷律師、王介文律師為其辯護人(見本院卷第103頁),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