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元盛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7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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