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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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07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谷伐
住新竹縣○○市○○鎮○○路0段000巷00000號(在押)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122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張谷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曾於民國(83、90、91年)97年間,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先後判處罪刑確定,本案又經搜索扣得改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追訴,有羈押原因及必要,112年12月18日裁定羈押。羈押原因未消滅,有繼續羈押必要,難以具保或其他處分替代,因而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二、抗告內容略以:坦承犯行,積極工作,正向面對司法,並無逃亡之實。近期於新竹看守所准以具保之在押人犯,均屬5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行,被告尚有交保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卻不能具保,情何以堪。被告是否有如此嚴重之羈押必要,請撤銷原裁定。
三、本院之審酌:
(一)被告坦承持有槍枝犯行,有證人 吳虹蓉 之證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與現場蒐證照片共16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與現場蒐證照片11張、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0084170號鑑定書及111年4月20日刑鑑字第1110035006函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停止羈押事由。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被告畏罪逃亡而規避審理、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通緝紀錄表記載被告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112年9月12日才緝獲歸案。參酌被告友人具狀陳稱:000年0月間曾轉達辯護人之訊息給被告,並告知原審近期將傳喚被告開庭(原審訴卷第283頁),可認被告知悉有刑事案件審理中,卻未向原審陳報實際住居所而啓動拘提、通緝程序,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辯稱得知遭通緝,隨即到案,積極面對法律責任,目前有正當工作;然被告屢經緝獲歸案,顯非偶一未到庭。被告是否有正當工作,無礙於被告一再經發布通緝、緝獲歸案的事實。
(四)羈押與否,應依個案認定。被告比附援引他案被告之具保事實,對本案並無拘束力。
四、原審斟酌上情,認有羈押必要而駁回被告之具保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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