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易大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