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37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陳昱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6,174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