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5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97年度裁全字第158號),並據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97執全字第175號)後,迄今未對聲請人合法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97年度裁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已於97年4月28日,以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請求聲請人給付47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聲請人聲明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58號、97年度執全字175號、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等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