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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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施梅櫻
樓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金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伍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