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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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陶家鈞 上列原告對被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