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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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彭喬洋 送臺北市中山區臺北郵政第112之311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壽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