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己○○、乙○○、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11,8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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