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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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1,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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