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71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月5日執行羈押,至94年4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