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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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原告日商.壺三股份有限公司(ツボサン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梶山隼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張桂芳 律師複代理人 吳婷婷 律師
吳佳叡 律師被告千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芬 律師
胡盈州 律師 陳柏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關於被告商標專用權是否繼續存業,經原告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被告註冊取得第911481號聯合商標無效,經評定結果為該聯合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而被告就此部分已提起訴願之行政救濟程序,而依修正前商標法第52條第1項、第60條應裁定停止,故於民國92年5月6日裁定命在該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商標評定程序,業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444號判決駁回被告之起訴,經被告上訴後,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原告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可稽,自應認本件停止原因業已消滅。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