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二)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二)字第70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更名郭彥邑)選任辯護人 詹啟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更名 李茗葦 ,又更名 李水苒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吳佳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更名 張清洋 )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5號,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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