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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