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三號(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彭永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3年8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6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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