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慶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曾己妹 、 林長順 、 林長鑫 、 張林素暉 、 林素清 、 林素香 、 林柏鈞 、 林柏緯 、 林玉琴 等9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00元,應繳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