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6號聲請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如獲成立可得之利益(即相對人等占用之約略面積×公告現值)。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