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 楊維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增耀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所陳報祭祀公業楊頂公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98,700元,按被上訴人所陳報上訴人如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派下權比例180分之1計算,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7,771元(10,398,700元×1/180=57,7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與被上訴人不同,應陳報如何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