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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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494,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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