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科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科豪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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