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9號債權人 謝祥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麗蓉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管理之圳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圳億公司)曾與債務人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邑公司)訂有工程契約,其後經其向唐邑公司請領工程款未獲支付為由,聲請對唐邑公司及其代表人李麗蓉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得向唐邑公司請領工程款者,應為圳億公司,且依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資料,債權人並非圳億公司之股東,亦無權代表圳億公司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