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原告 方姿婷 即帛霖園藝社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告天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雲鵬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