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進能
林文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林欽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欽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