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慶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陳俐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1,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