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林文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偉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欄列「謝志偉(或其繼承人)」,原告究係以「謝志偉」抑或謝志偉之繼承人為本件之被告尚有未明,自應予確認,並變更或更正之,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如被告係「謝志偉」應補正謝志偉之住所或居所;如係「謝志偉之繼承人」,應補正謝志偉之除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