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九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被告甲○○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被告丙○○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免為給付。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