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傅善國
  被   告 雅盛肉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筆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朱筆中」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筆
忠」。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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