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傅善國
被 告 雅盛肉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筆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朱筆中」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筆
忠」。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