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炳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炳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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