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9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8號抗告人 羅玉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月2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3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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